(2015)巴州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溪分社诉被告饶正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溪分社,饶正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溪分社负责人胡兴,该分社主任。被告饶正刚,男,汉族,生于1964年,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凤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溪分社诉被告饶正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溪分社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无法取得联系,证据无法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溪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石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