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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振天与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天,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57号原告李振天,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剑利,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法定代表人刘秀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钢,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清华,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天与被告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天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8元,减半收取3589元,由原告李振天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孙 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