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绪圣与童楚堂、甄长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绪圣,童楚堂,甄长领,杨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026号申请人:周绪圣。被执行人:童楚堂。被执行人:甄长领。被执行人:杨华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童楚堂、甄长领的银行存款42860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华胜银行存款137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