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农民。被执行人:解某,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观民初字第313号罗某诉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解某应支付申请人罗某补偿款27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罗某如发现被执行人解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