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宽宽诉被告李克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宽宽,李克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程宽宽,男,1989年3月7日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X。被告:李克灵,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宽宽与被告李克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赵洪伟陪审员 赵青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新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