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德清县精诚木业有限公司与朱永明、1966年9月16日出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精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下高桥村。法定代表人:李乾新。被执行人朱永明。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永明怠于履行,申请人为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永明在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尚有银行存款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永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