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姜梓萱与石井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梓萱,石井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姜梓萱,女,201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法定代理人:姜锋(系姜梓萱父亲),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石井言,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五河农商银行朱顶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井言在五河农商银行朱顶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6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