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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为民因与被申请人郑少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为民,郑少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为民(又名刘卫民),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芳芳、朱玉涵(实习),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少廷,男,汉族,1953年5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为民因与被申请人郑少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为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明显超出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为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为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乔子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