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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个体工商户。2014年5月5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昆山市北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门路花园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倪某、周某的证言,刑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含量检测单、检测笔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蓉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