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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魏会林与奥冠湖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耿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会林,奥冠湖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耿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21号原告魏会林。被告奥冠湖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大悟县兴悟北路经济开发区孵化园B区2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子,奥冠湖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耿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会林与被告奥冠湖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耿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奥冠湖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耿斌所有的价值5800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奥冠湖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耿斌所有的价值5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方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