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李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李世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26号原告王志强,农民。被告李世雷,成年,现被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原告王志强诉被告李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为与被告李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庆红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