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李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李世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26号原告王志强,农民。被告李世雷,成年,现被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原告王志强诉被告李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为与被告李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庆红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