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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迟翠香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翠香,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迟翠香。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泰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成录,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迟翠香与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枣庄市薛城区,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据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涛审判员 李泽法审判员 吴士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左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