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肖万雷与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万雷,吉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61号原告肖万雷。被告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万雷与被告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2086元,由原告肖万雷负担。审判员 林以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孔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