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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肖万雷与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万雷,吉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61号原告肖万雷。被告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万雷与被告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2086元,由原告肖万雷负担。审判员  林以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孔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