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维启与谷德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132-9号申请执行人黄维启,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谷德文,男,汉族,1972年5月4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谷德文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