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立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吕海与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海,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上诉人吕海不服赤峰市元山区人民法院(2014)元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吕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给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海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吕海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刘汉章审判员  吉 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