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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育娥与闫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育娥,闫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王育娥,女,生于1946年5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闫丽君,女,生于1957年3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育娥与被执行人闫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闫丽君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本案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时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