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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汪海与潘冠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潘冠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57号原告汪海,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李浩,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冠绍,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诉被告潘冠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1元减半收取2880.5元,由原告汪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程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