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汪海与潘冠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潘冠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57号原告汪海,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李浩,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冠绍,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诉被告潘冠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1元减半收取2880.5元,由原告汪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程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