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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袁星亮、赵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星亮,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岳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星亮,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中专肄业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3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9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9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4)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星亮、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保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艳群、人民陪审员刘志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吴倩担任记录,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星亮、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湘潭市岳塘区纳帕溪谷荷馆咖啡前坪,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砸坏,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二条、软蓝芙蓉王香烟二条。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906元/条,软蓝芙蓉王香烟的价值为503元/条,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818元。2、2014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家园小区附近的马路边上,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尾箱玻璃砸坏,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三条。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906元/条,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718元。3、2014年8月24日的23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236队小区,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魏某停放在小区门口附近的一辆黑色帕杰罗越野车尾箱玻璃砸坏,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二条。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906元/条,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812元。4、2014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湘潭市岳塘区湖工花园的一栋居民楼下,由被告人袁星亮望风,被告人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后发尾箱玻璃砸坏,盗得车内黄盒芙蓉王香烟二条、软蓝芙蓉王香烟二条、和天下香烟六包。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100元/包,黄盒芙蓉王香烟的价值为218元/条,软蓝芙蓉王香烟的价值为503元/条,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042元。5、2014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湘潭市雨湖区向阳宾馆前坪,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路虎越野车尾箱玻璃砸坏,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二条、飞天茅台酒二瓶。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906元/条,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812元。6、2014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峰妹子”(在逃)来到湘潭市岳塘区建鑫广场二期小区门口,由“峰妹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帕杰罗越野车尾箱玻璃砸坏,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四盒。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100元/包,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00元。7、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峰妹子”来到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中学附近,由“峰妹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大众牌小车左后玻璃砸坏,盗得车内软蓝芙蓉王香烟二条。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软蓝芙蓉王香烟的价值为503元/条,被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1006元。8、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峰妹子”来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交通局宿舍小区,由“峰妹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尾箱玻璃砸坏,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一条。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906元。综上,被告人袁星亮盗窃作案8次,价值共计13514元;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作案5次,价值共计1120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星亮、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袁星亮、赵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袁星亮、赵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袁星亮对起诉书指控的1-5笔盗窃犯罪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第6、7、8笔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该3笔作案。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湘潭市岳塘区纳帕溪谷荷馆咖啡前坪,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砸坏,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二条、软蓝芙蓉王香烟二条。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906元/条,软蓝芙蓉王香烟的价值为503元/条,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818元。2、2014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家园小区附近的马路边上,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尾箱玻璃砸坏,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三条。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906元/条,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718元。3、2014年8月24日的23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236队小区,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魏某停放在小区门口附近的一辆黑色帕杰罗越野车尾箱玻璃砸坏,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二条。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906元/条,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812元。4、2014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湘潭市岳塘区湖工花园的一栋居民楼下,由被告人袁星亮望风,被告人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尾箱玻璃砸坏,盗得车内黄盒芙蓉王香烟二条、软蓝芙蓉王香烟二条、和天下香烟六包。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100元/包,黄盒芙蓉王香烟的价值为218元/条,软蓝芙蓉王香烟的价值为503元/条,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042元。5、2014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湘潭市雨湖区向阳宾馆前坪,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路虎越野车尾箱玻璃砸坏,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二条、飞天茅台酒二瓶。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906元/条,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812元。6、2014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峰妹子”(在逃)来到湘潭市岳塘区建鑫广场二期小区门口,由“峰妹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帕杰罗越野车尾箱玻璃砸坏,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四盒。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100元/包,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00元。7、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峰妹子”来到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中学附近,由“峰妹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大众牌小车左后玻璃砸坏,盗得车内软蓝芙蓉王香烟二条。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软蓝芙蓉王香烟的价值为503元/条,被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1006元。8、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袁星亮伙同“峰妹子”来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交通局宿舍小区,由“峰妹子”望风,被告人袁星亮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尾箱玻璃砸坏,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一条。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和天下香烟的价值为906元。综上,被告人袁星亮盗窃作案8次,价值共计13514元;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作案5次,价值共计1120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案及立案情况;2、被害人陈某某、董某某、魏某、李某、许某某、龙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车内物品被盗的情况;3、证人周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汽车玻璃被砸的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记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的基本概貌情况;5、对案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袁星亮、赵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6、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岳价认鉴(2014)1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7、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袁星亮、赵某某的经过;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袁星亮前科的情况;9、被告人袁星亮、赵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能与上述证据所证事实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星亮、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星亮辩称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6、7、8笔盗窃犯罪,经查,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该3笔犯罪有被告人袁星亮在作案现场的指认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犯罪的事实。故对被告人袁星亮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袁星亮、赵某某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星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保红审 判 员  冯艳群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 倩附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