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法执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海军申请道格图巴雅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道格图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261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执行人道格图巴雅尔,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申请人王海军申请执行道格图巴雅尔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2014)乌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8.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2元,执行费820元,由被执行人申请人道格图巴雅尔承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并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道格图巴雅尔自愿用他名下所有的蒙K3b6XX号小车抵顶申请人王海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道格图巴雅尔名下的小轿车(车牌号:蒙K3b6XX)所有权自本日转移给王海军。2.现车辆所有人王海军可持续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正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