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27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杜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方面的差异,经常为小事发生矛盾,在处理家庭及工作等各方面问题上皆存在分歧,被告数次以离婚对原告进行要挟。原告试图通过沟通加以解决,但未果。遂于2014年4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但判决生效后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被告杜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2007年自由恋爱相识,2010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以(2014)新民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2014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新民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未能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与原告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共同处理好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