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正芳与王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芳,王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李正芳,居民。被告:王仁强,居民。原告李正芳与被告王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根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正芳到庭参加诉讼,被���王仁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正芳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2年到原告处借得人民币30000元,后被告于2013年归还了10000元,尚欠20000元被告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并约定2014年6月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仁强归还借款20000元。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一份借条予以证实。被告王仁强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该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一份借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王仁强向原告李正芳借款逾期未还,现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仁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原告李正芳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仁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毛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