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群英与房景文、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英,房景文,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张群英。被告房景文,系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地税局干部。被告石红,系湖北省咸宁市邮政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英诉被告房景文、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群英就所诉之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群英负担。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付卫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