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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杜文侠与丁言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侠,丁言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杜文侠,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言安,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侠与被告丁言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