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炳忠、袁世珍与袁光军、袁玉鑫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忠,袁世珍,袁光军,袁玉鑫,宋立忠,牟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李炳忠。原告袁世珍。被告袁光军。被告袁玉鑫。法定代理人袁光军。系袁玉鑫之父。被告宋立忠。被告牟立英。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袁光军银行存款565000元。现因该案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袁光军银行存款5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洪魁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文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