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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炳忠、袁世珍与袁光军、袁玉鑫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忠,袁世珍,袁光军,袁玉鑫,宋立忠,牟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李炳忠。原告袁世珍。被告袁光军。被告袁玉鑫。法定代理人袁光军。系袁玉鑫之父。被告宋立忠。被告牟立英。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袁光军银行存款565000元。现因该案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袁光军银行存款5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洪魁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文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