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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兴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35号原告: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匡锡和。被告:陕西兴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G座2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兴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