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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玉香与杜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香,杜小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罗玉香,女性,地址:本市。被告杜小珍,女性,地址: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香与被告杜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杜小珍承担。审判员  王小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