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汤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培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