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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1刘雪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艳,李卓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刘雪艳,女,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78号。被执行人李卓城(又名李东鹏)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3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卓城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为确保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卓城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李伯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培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