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洪翠与隋秀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翠,隋秀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高洪翠被执行人隋秀洪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海执字第343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隋秀洪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市支行的存款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隋秀洪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市支行存款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王天池审判员 杨东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光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