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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洪翠与隋秀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翠,隋秀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高洪翠被执行人隋秀洪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海执字第343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隋秀洪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市支行的存款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隋秀洪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市支行存款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王天池审判员  杨东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光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