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匡保平与孟范英、高冲、高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保平,孟范英,高冲,高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匡保平,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升堂,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范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赛,女,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孟范英,女,汉族,住胶州市。系高赛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匡保平与被告孟范英、高冲、高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保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匡保平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