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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匡保平与孟范英、高冲、高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保平,孟范英,高冲,高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匡保平,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升堂,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范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赛,女,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孟范英,女,汉族,住胶州市。系高赛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匡保平与被告孟范英、高冲、高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保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匡保平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