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假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王丽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丽丽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假字第16号罪犯王丽丽,女,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15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丽丽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丽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初,被告人王丽丽在北京市丰台区后泥洼25号出租房内,多次容留卖淫女李某某、胡某、曹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2011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丽丽在北京市丰台区后泥洼25号出租房内,分别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再次容留卖淫女胡某与嫖客张某某、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张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查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电子线圈外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68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该罪犯22岁,其父亲王文富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永吉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丽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丽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