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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志忠与冯建设请求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忠,冯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确字第9号申请人:刘志忠,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冯建设,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志忠、冯建设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薛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志忠、冯建设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八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刘志忠于2015年3月底前还清向冯建设所借本金82500元及双方约定利息10836元(刘志忠于2013年2月7日,8日分别向冯建设借款64500元和18000元,其中64500元约定按0.7%的月息偿还,并打下欠条),共计93336元;二、本调解协议为最终协议,双方不得违反协议内容;三、本调解协议经法院依法确认后,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薛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广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