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民初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与李发科、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李发科,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426-1号原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振山,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科。被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邯郸市雪驰路55号。法定代表人刘龙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与被告李发科、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发科、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撤回对被告李发科、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5元,减半收取9182.5元,由原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张大为人民陪审员 王清信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