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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县民初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与李发科、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李发科,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426-1号原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振山,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科。被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邯郸市雪驰路55号。法定代表人刘龙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与被告李发科、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发科、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撤回对被告李发科、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5元,减半收取9182.5元,由原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张大为人民陪审员  王清信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