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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4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灿与李长荣、洪亚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李长荣,洪亚辉,李珂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899号原告李灿。被告李长荣。被告洪亚辉。第三人李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灿诉被告李长荣、洪亚辉,第三人李珂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灿负担。审判员  曾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