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4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灿与李长荣、洪亚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李长荣,洪亚辉,李珂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899号原告李灿。被告李长荣。被告洪亚辉。第三人李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灿诉被告李长荣、洪亚辉,第三人李珂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灿负担。审判员 曾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