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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屠福明诉被告秦小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福明,秦小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屠福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秦小晴,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住四川省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屠福明诉被告秦小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小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屠福明负担。审判员  胡学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