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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告王贵辰、何书飞、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王贵辰,何书飞,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5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94号。负责人葛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步锦,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辰。被告何书飞。被告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一中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建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诉被告王贵辰、何书飞、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4元,减半收取311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阚宏波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人民陪审员  曹桂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