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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林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徒添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少辉,男,1971年2月6日出生。关于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林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江开法经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少辉应偿还货款129200元及违约金42636元和利息(未计)给申请人,受理费4947元、财产保全费11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到相关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