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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格林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格林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10号申请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创新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荣新,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格林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江山市特色工业园区兴工路33-35号。法定代表人:阮彬,总经理申请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格林电气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格林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格林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早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