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史选大,山西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史选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底至2007年初,被告人孙某某在任XX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户籍内勤期间,接受时任长治县公安局局长樊某某的请托,为其办理一个与其本名同音的身份证件。2007年3月29日,孙某某利用与屯留县公安局丰宜派出所核查城镇户口信息的职务之便,使用原屯留县公安局丰宜派出所户籍内勤王某某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山西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军队干部转业迁入”、姓名“凡某某”为樊某某登记了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的户口信息,后又先后将姓名变更为“凡某甲”、“牛某某”。2007年4月20日,孙某某又使用王某某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山西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姓名“牛某某”为樊某某受理、签发制作身份证,之后孙某某将该户口姓名变更为“牛某甲”、“牛某某”。2011年4月7日,孙某某安排屯留县丰宜派出所户籍内勤王某甲将“牛某某”户口“错误删除”。2014年4月份,网络及多家新闻媒体曝光樊某某有多个身份证件,被冠以“8证公安局长”、“山西证叔”等称号,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山西省公安厅证明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及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据此,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辩称因樊某某曾是我的直接领导,樊某某多次指使、命令我为其办理同音字的身份证,迫于无奈违反规定为樊办理了“凡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的户口信息,但一直未办理二代身份证。2007年,正是我省将人口信息录入电脑时期,比较混乱,有好多的重复录入和错误录入的情况,在此期间一直频繁改名字是怕他从公安系统内看到我已经为他办理了户口信息,想先拖一段时间,最后再以错误信息进行删除。后来他又给我打电话,我没办法推了,才以“牛某某”的身份为他受理了二代身份证。但该身份证没有出来时,我心里十分害怕,我就给他打电话,谎称市局上了人像比对的系统,即使身份证出来他也不能用,他当时很生气,说算了吧。在受理二代身份证后我还一直改名字,就是为了让他的身份证回来也不能使用。当“牛某某”的身份证回来以后,我就把那个身份证直接进行了销毁。并通知当时的内勤将这些信息进行错误删除,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进行删除,直到2011年4月7日检查时才发现还未进行删除,后才联系王某甲删除进行了补救。根据山西省公安厅的各种文件,我的行为不能算违法,只能算违纪行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一、孙某某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二孙某某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三、孙某某对补录户口的行为进行了补救措施。(二)孙某某办理补录户口操作不当属于违纪行为。(三)退一步讲,即便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宣告其无罪。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至2007年初,被告人孙某某在任屯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户籍内勤期间,接受时任长治县公安局局长樊某某的请托,为其办理一个与其本名同音的身份证件。2007年3月29日,孙某某利用与屯留县公安局丰宜派出所核查城镇户口信息的职务之便,使用原屯留县公安局丰宜派出所户籍内勤王某某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山西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军队干部转业迁入”、姓名“凡某某”为樊某某登记了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的户口信息,后又先后将姓名变更为“凡某甲”、“牛某某”。2007年4月20日,孙某某又使用王某某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山西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姓名“牛某某”为樊某某受理、签发制作身份证,之后孙某某将该户口姓名变更为“牛某甲”、“牛某某”。2011年4月7日,孙某某安排屯留县丰宜派出所户籍内勤王某甲将“牛某某”户口“错误删除”。2014年4月份,网络及多家新闻媒体曝光樊某某有多个身份证件,被冠以“8证公安局长”、“山西证叔”等称号,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山西省公安厅证明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根据网络举报,山西省公安厅进行了核查。证实凡某某(有照片),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址:山西省屯留县丰宜镇丰宜村038号,于2007年3月29日由屯留县公安局丰宜镇派出所按照“军队干部转业”登记落户。2007年4月13日将“凡某某”变更为“凡某甲”,2014年4月20日将“凡某甲”变更为“牛某某”,2007年8月22日将“牛某某”变更为“牛某甲”,2007年8月23日将“牛某甲”变更为“牛某某”,2010年9月13日住址变动,2011年4月7日将“牛某某”户口错误删除。2007年4月20日以“牛某某”名字和此身份证号码办理了二代身份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份,当时正是县局户政大厅对派出所非农业人口进行检查录入,派出所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密码上报至孙某某处,樊某某的户口信息不是我录入的,且其的二代证也不是我办理的。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1年2、3月份,孙某某主任电话通知我,在我辖区有一个户口属于错误户口,尽快注销,后我经过入村核查,辖区确无此人,后于2011年4月7日逐级上报并给我开通错误删除户口权限,将其户口注销。3、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温当时在韩店镇派出所上临时工,2007年的一天,樊某某局长去所里,让其给他照了张身份证照片,并按樊的指示,将该照片按照公安内部的FTP网址发送过去,温就将该照片从其电脑里删除了。4、被告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和2007年,因我母亲需到香港治病,由于我身份特殊,办不了出入镜手续,所以我安排原长治县XX派出所所长闫某某给我办一个姓名同音字的身份证,过了几天,他和我说我在长治县当局长,这个事情不好办,后来就没有再提这件事。于是我就安排孙某某能否给我做一个同音姓名的身份证,,过了一段时间,孙某某告诉我不能办,我就不能办就算了。当时我不知道孙某某在屯留县丰宜派出所给我补录了一个姓名为“凡某某”的户口信息,但我在查阅身份证受理信息时,发现有受理“牛某某”的身份证制证信息。后来,孙某某也没有给过我这个身份证。4、樊某某户籍信息变动表、变动历史信息、系统日志。5、樊某某的户籍档案。6、归案材料,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经传唤到案。7、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身份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山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深入推进我省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长治市公安局长公传发(2014)27号内部传真电报《关于深入推进我省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治安管理工作简报长治市公安局转发省厅《关于迅速开展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督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国公安信息网《关于以全国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为契机加强拐卖犯罪积案犯罪攻坚工作的通知》以上五份证据证实孙某某的行为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山西省屯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治安科户籍内勤期间,利用管理人口信息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为樊某某登记虚假户口信息、制作虚假信息身份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且在案发后新闻媒体曝光前,主动对其办理虚假的“牛某某”身份户口信息进行了删除,采取了补救措施。被告人孙某某滥用职权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惠园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