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2字第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康顺平申请执行冯海青、燕风芹、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顺平,冯海青,燕风芹,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字第执54号申请人康顺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冯海青,女,汉族。被执行人燕风芹,女,汉族。被执行人冯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康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海青、燕风芹、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