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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周银玲与张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银玲,张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周银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雪锋,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龙,男,汉族。原告周银玲与被告张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银玲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银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银玲撤回对被告张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银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祝干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