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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卫红诉赵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红,赵阳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张卫红,女,汉族。被告赵阳阳,女,汉族。原告张卫红诉被告赵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卫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被告赵阳阳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张卫红以其名下20万元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卫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阳阳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20万元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原告张卫红2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