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博众金属有限公司与马佩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博众金属有限公司,马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博众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五道街16号3单元4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申建,经理。被执行人马佩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里民二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博众金属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81132.8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佩祥名下无房产登记,在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马佩祥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博众金属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