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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东省新会电器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方电力集团北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亚巴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林钦武。委托代理人:黄桂洪,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新会电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田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臣、钟淑华,均为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可健,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被告: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国焰。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荣章。原审第三人: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北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彭文细。上诉人惠州市亚巴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直接买卖合同,不存在具体合同履行地,且未达成合意约定由白云区法院管辖。上诉人并非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不属本案被告,不能因其他原审被告住所地在白云区而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张可健、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