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智飞与被告樊振壮、葛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飞,樊振壮,葛福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294号原告王智飞,男,汉族。被告樊振壮,男,汉族。被告葛福娥,女,汉族,系被告樊振壮妻子。本院在审理王智飞诉樊振壮、葛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贺秉政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