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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3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智飞与被告樊振壮、葛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飞,樊振壮,葛福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294号原告王智飞,男,汉族。被告樊振壮,男,汉族。被告葛福娥,女,汉族,系被告樊振壮妻子。本院在审理王智飞诉樊振壮、葛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贺秉政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