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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假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仉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仉影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假字第15号罪犯仉影,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1)汪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仉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仉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仉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仉影在汪清县汪清镇仁和家园一出租房,组织并容留卖淫女鲁某某、毛某某、张某从事卖淫活动。案发后,被告人仉影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如实供诉所犯罪行。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电子线圈外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68.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该罪犯43岁,其女儿王莘保障其生活。经黑龙江省穆棱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仉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仉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