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柒鸿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柒鸿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柒鸿飞,绰号“飞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高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柒鸿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晏亮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柒鸿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份,被告人柒鸿飞安排罗斌(已判刑)以1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李某一小包冰毒。2、2014年5月份,被告人柒鸿飞在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1克冰毒。3、2014年5月份,被告人柒鸿飞与黄庆华商量好用冰毒抵之前欠黄某的500元债,之后柒鸿飞安排罗斌在上高县城老十七号网吧门口送了5小包冰毒给黄某。被告人柒鸿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份,被告人柒鸿飞安排罗斌(已判刑)以1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李某一小包冰毒。2、2014年5月份,被告人柒鸿飞在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1克冰毒。3、2014年5月份,被告人柒鸿飞与黄庆华商量好用冰毒抵之前欠黄某的500元债,之后柒鸿飞安排罗斌在上高县城老十七号网吧门口送了5小包冰毒给黄某。上述事实,被告柒鸿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黄某、罗斌的供述,辨认笔录,江西公安专科学校物证鉴定所的物证检验报告,上高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抓获经过,上高县公安局抽样取证证据清单、检验报告单,缴获毒品照片,上高县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140号判决书,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无犯罪前科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柒鸿飞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柒鸿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柒鸿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余 青人民陪审员 况了秀人民陪审员 刘惠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雯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