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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四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韩俊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四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韩俊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唐四宗,东台市五烈镇中宇不锈钢制品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臧志军,东台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540号。负责人吴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发斌,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俊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四宗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韩俊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四宗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韩俊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四宗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韩俊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唐四宗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贺慧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