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玉善与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肿瘤医院之间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肿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金玉善。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肿瘤医院。法定代表人全光,院长。本院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肿瘤医院为申请执行人金玉善安排工作;2、申请执行费500元)。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金玉善向本���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魏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