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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吴引霞与史敏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吴某某申请执行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返回申请人嫁妆、衣物及案件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返还了嫁妆、衣物及案件执行费,现已发还给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00511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星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微信公众号“”